(2015)高法执字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潘静、潘雨与李同明、刘吉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静,潘雨,李同明,刘吉生,陵县捷顺集装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992号申请执行人潘静。申请执行人潘雨被执行���李同明。被执行人刘吉生。被执行人陵县捷顺集装厢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潘静、潘雨与李同明、陵县捷顺集装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