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某出生日期1979年4月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654号指控事实2015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灵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政府西侧桥上时,与唐某驾驶的鲁XXX11P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6mg/10O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09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