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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永良与裘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良,裘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248号原告:张永良。被告:裘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诉被告裘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良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杜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