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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范×与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女。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男。委托代理人武丽君,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846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杨建国、法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范×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昝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