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芳毅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芳毅,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芳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黄芳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4)浦民一(民)初字第39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5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芳��的委托代理人郭凤丽,被上诉人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岳,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超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4年2月5日2***时05分许,在本市浦东新区成山路、云莲路路口,强生出租公司驾驶员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沪FU75**轿车与行人黄芳毅发生碰撞,致黄芳毅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强生出租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强生出租公司垫付医疗费50,***60元。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芳毅因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20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原审法院另查明,沪FU75**轿车在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0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原审法院认为,强生出租公司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黄芳毅的损失,先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太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强生出租公司赔偿。原审法院审核了黄芳毅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黄芳毅*********,60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太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黄芳毅58,32***.46元;强生出租公司应赔偿黄芳毅25,465.87元,其已垫付50,***60元,黄芳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强生出租公司24,694.***3元。黄芳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护理费、误工费等予以调整,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强生出租公司、太保上海分公司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护理费、误工费达成一致意见,由太保上海分公司赔付黄芳毅损失***89,923.46元,强生出租公司赔偿黄芳毅损失50,***60元(强生出租公司已支付)。本院认为,在原审中黄芳毅要求太保上海分公司、强生出租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及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二审中黄芳毅上诉要求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予以调整。现各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4)浦民一(民)初字第39552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黄芳毅损失***89,923.46元;三、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黄芳毅损失50,***60元(已支付);四、驳回黄芳毅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377元,减半收取3,***88.50元,由黄芳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黄芳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