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被告吴某,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