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增强与杨辉煌、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强,杨辉煌,林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陈增强,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新育,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辉煌,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告林凤娇,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强诉被告杨辉煌、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增强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