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志华与唐义中、姜春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唐义中,姜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华。被执行人唐义中。被执行人姜春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唐义中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7号秀山花园第四组团绣景园D单元202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