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闫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201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我院于2015年04月24日冻结了闫某某在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现因闫某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某某信用社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国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