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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虹莉与陈小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虹莉,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周虹莉,女,汉族,雅安市人。被执行人陈小梅(陈晓梅),女,汉族,荥经县人,现住荥经县。申请执行人周虹莉依据生效的(2014)荥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陈小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支付执行款542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发现陈小梅一直在外打工,至今没有回来,经查也暂未发现陈小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荥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