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虹莉与陈小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虹莉,陈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周虹莉,女,汉族,雅安市人。被执行人陈小梅(陈晓梅),女,汉族,荥经县人,现住荥经县。申请执行人周虹莉依据生效的(2014)荥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陈小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支付执行款5427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发现陈小梅一直在外打工,至今没有回来,经查也暂未发现陈小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荥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