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一初字第0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建华与解国庆、朱嵘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华,解国庆,朱嵘,许存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一初字第01048-2号原告:孔建华,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鞠翔,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国庆,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嵘,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许存四,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蜀民一初字第010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存四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谢金富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