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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柴淑芹与盖龙涛、王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淑芹,盖龙涛,王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65号原告柴淑芹,女,195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盖龙涛,男,23岁,现住通榆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王德余,男,50岁,现住通榆县。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淑芹诉被告盖龙涛、王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盖龙涛、王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柴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柴淑芹撤回对盖龙涛、王德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