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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黄锁与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锁,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黄锁,男,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昌伟。被执行人:李叔美,女,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六安林源服饰进出口有限公司、李叔美价值6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