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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一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宗元与被执行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一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3,000元,执行费4,59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50%即160,000元,剩余欠款于2015年6月末一次付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