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1713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邝祎与陈伟发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祎,陈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713号-2申请执行人邝祎,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伟发,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关于邝祎与陈伟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6142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32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伟发名下财产在另案查封处置,得款本案可一同参与分配[案号:(2014)佛城法执字第3679号]。另外,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7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