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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甬执民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负责人:宋伟飞。委托代理人:徐伟。委托代理人:邱叶。被执行人: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蔡亦军(TSOI,YIKKWAN),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784265(5),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念书巷8号501室。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蔡亦军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亦军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蔡屋围大酒店北侧的名仕阁A座3210室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严建雄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