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公平与韩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公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宁。原审被告:深圳市通力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侠。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通力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