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俊银、霍本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俊银,霍本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灶执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宏友,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顾小平,东台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俊银,村民。被执行人:霍本房,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俊银、霍本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东灶商初字第0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钱俊银欠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元,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均从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15日按月利率10.695‰计付借期内利息,从2010年7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在月利率10.69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逾期利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并从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15日按月利率10.695‰计付借期内利息,从2010年7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在月利率10.695‰的基础上加收50%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霍本房对被告钱俊银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钱俊银于2012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1000元,被告霍本房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钱俊银负担,被告霍本房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经查询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另查询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钱俊银所有的坐落于曹丿镇南荡4组的房产,该房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不便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灶商初字第0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王茂云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