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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四川万亩生态农业、肖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45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被执行人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春,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案由实现担保物权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担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万亩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肖春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