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行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庭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a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立字第7号起诉人张庭兰,男。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其母亲赵奎英于1966年被原长葛县人民委员会审定为富农分子,请求撤销赵奎英富农分子的通知,还其革命荣誉并依法发放抚恤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庭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