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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行立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庭兰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a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行立字第7号起诉人张庭兰,男。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庭兰的起诉状,张庭兰因不服其母亲赵奎英于1966年被原长葛县人民委员会审定为富农分子,请求撤销赵奎英富农分子的通知,还其革命荣誉并依法发放抚恤金。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庭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朱耀宇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