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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庆高、朱庆云与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高,朱庆云,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朱庆高,无业。原告朱庆云,无业。委托代理人朱庆高,无业。被告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王元村1组武黄路旁。法定代表人沈海波,该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褚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高、朱庆云诉被告淮安市清浦区盐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庆高、朱庆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庆高、朱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原告朱庆高、朱庆云负担。审判员  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