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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陈定军,系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敏,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图亚·巴勒生,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40岁,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勒泰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