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奇诉被告倪正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奇,倪正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苏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李文奇,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被告倪正祥,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原告李文奇与被告倪正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李文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奇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文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菊芝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人民陪审员 邓细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