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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振兴村代湖33户。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