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218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振兴村代湖33户。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