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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郭长德,高香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香梅。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负担265元,赵威负担7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