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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宋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宋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原告陈燕。被告宋俊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宋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