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继龙与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龙,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9号原告张继龙。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华阳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龙诉被告甘肃省第九建设集团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