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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8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肖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敏,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809-2号申请执行人肖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南坛东路12号7楼。法定代表人马小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敏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果湾农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诉讼中,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了(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惠州市惠城华都实业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的房地产权。因本案已到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的房产可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08号民事裁定书对惠州市惠城华都实业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的房地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学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