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甲、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毛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毛某甲,农民。被告毛某乙,农民。被告毛某丙,农民。被告毛某丁,农民。被告毛某戊,农民。被告毛某己,农民。被告毛某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毛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万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