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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甲、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毛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毛某甲,农民。被告毛某乙,农民。被告毛某丙,农民。被告毛某丁,农民。被告毛某戊,农民。被告毛某己,农民。被告毛某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毛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万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