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3号罪犯XX,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1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六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5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杂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共达标分9.2分,2013年、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