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夕凤与丹阳市规划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夕凤,丹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监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夕凤。委托代理人薛煦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市规划局。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坤,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夕凤因丹阳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丹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驳回薛夕凤的诉讼请求,薛夕凤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4)镇行终字第001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薛夕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夕凤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6月29日,丹阳市规划局收到薛夕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因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年7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薛夕凤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薛夕凤其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一、二审根据上述事实判决驳回薛夕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薛夕凤认为被申请人丹阳市规划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缺乏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夕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