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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商初字第862号原告: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某某西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刁绍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长胜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497元,均由原告莱阳市优力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世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延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