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喻陆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喻陆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2幢134室。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陆萍。委托代理人:徐麟,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喻陆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陆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艺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