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宝增与李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增,李在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宝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在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增与被告李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张宝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