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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宝增与李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增,李在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宝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李在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增与被告李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0元,减半收取8070元,由原告张宝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