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书灵、雷延桂与雷延桂、李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灵,雷延桂,李可,雷贤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书灵。委托代理人何盛元,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延桂。被告李可。被告雷贤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灵诉被告雷延桂、李可、雷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书灵承担。审 判 员 叶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