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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书灵、雷延桂与雷延桂、李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灵,雷延桂,李可,雷贤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书灵。委托代理人何盛元,景宁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延桂。被告李可。被告雷贤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灵诉被告雷延桂、李可、雷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张书灵承担。审 判 员 叶汝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