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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874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