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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李华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李华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51935-5。负责人王立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李华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珍审 判 员  王开榕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