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郭长德,高香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付,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威,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德,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香梅,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长德之妻。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赵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汝南县韩庄乡西肖屯村民委员会负担265元,赵威负担79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