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1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北区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北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