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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小勇与夏政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勇,夏政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高小勇,男,1977年0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夏政博,男,1985年12月0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勇与被告夏政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勇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勇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