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高小勇与夏政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勇,夏政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高小勇,男,1977年0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夏政博,男,1985年12月0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勇与被告夏政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勇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勇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