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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三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三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64号申请人无锡三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530038-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12栋118号。法定代表人谷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556057-1,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声机光电园。法定代表人方建凤,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无锡三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辉跃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硕商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辉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箭公司货款46264.9元,并承担诉讼费478元。因被执行人辉跃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742.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辉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辉跃公司逾期未履行,三箭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辉跃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辉跃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辉跃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辉跃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至无锡市工商局新区分局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辉跃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46742.9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三箭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箭公司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辉跃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硕商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