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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罗志林与李钰、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林,李钰,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91号原告罗志林,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康碧芳,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钰,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张文煜,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娟,女,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罗志林诉被告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经原告申请,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了文娟作为本案被告。本案于2015年5月7日、5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康碧芳,被告李钰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9日,被告李钰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钰向原告借款15万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9日。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将借款15万元交付被告。被告李钰收到原告借款后,经向原告清偿了部分借款,尚有105000元为向原告归还。此外,被告文娟与李钰为夫妻关系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钰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文娟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钰辩称:1、2014年6月21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原告同意再还款30000元了结本案债务;2、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还款不止45000元,大概还款共100000元。被告文娟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被告李钰身份证、两被告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文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证据无异议。借款协议、农行客户付款通知,证明被告李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对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采信。诉讼中,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证据如下:农行交易流水(李钰的账号43×××44),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因双方除了案涉借款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原告对被告举证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依法调取了罗志林在农行的账户(账号:62×××73)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5月6日的交易记录。原告对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被告对法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但被告在2014年6月21日后有向原告其他银行账户还款。被告文娟未举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李钰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钰因生意生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轻工支行的账户(账号:62×××73)向被告李钰的银行账户转款150000元。被告李钰收到借款后,在协议约定的还款日届满后未清偿全部借款,至原告起诉之日仅清偿了借款50000元。另查,被告李钰与文娟于2012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李钰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其交付了出借款项,两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钰辩称其已还款100000元,借贷双方协议30000元了结本案债务。但被告未举证协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据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仅向原告清偿了借款50000元,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李钰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全部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中的100000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借款为定期无息借贷,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借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调整为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文娟的责任问题。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文娟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志林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4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文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原告罗志林负担57元,被告李钰、文娟共同负担11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