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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梁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梁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969号原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关大街35号。注册号110111009355419法定代表人陈攀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彬彬,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椿越,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梁涛,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昊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