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尹文英与张发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英,张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尹文英,女,193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荣仙(原告女儿),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发生,男,192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文英与被执行人张发生(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29号共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死亡。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执行的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赵斌华审判员 封惠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