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均科与包佩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均科,包佩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号申请人田均科。被执行人包佩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