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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亚泰大街。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乔宇,男,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隆礼路牡丹街18-26号。本院在执行吉林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乔宇已履行2015朝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