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振德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德,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刘振德,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刘继国,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博,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刘振德与被告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世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德委托代理人刘继国、被告王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振德诉称,2014年9月8日,被告王博承包施工的工地因施工用款,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857000.00元。后来,被告王博陆续给付部分欠款,尚欠457000.00元没有给付,要求被告王博给付借款457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博辩称,没有欠原告钱,也没有写过欠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振德提供欠据一枚,证实被告王博欠原告刘振德857000.00元。原告刘振德陈述,被告王博因工程施工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已给付40万元,尚欠457000.00元没有给付。被告王博对该债务予以否认,并陈述自己没有给原告刘振德写过欠据。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本院当庭明释,要求原、被告双方同时交纳司法鉴定费5000.00元,该费用多退少补,对欠据上是否是被告王博本人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刘振德逾期不交,视为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后果,被告王博逾期不交,对该证据本院直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按期交纳司法鉴定费,本院定于2015年5月22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并进行司法鉴定。2015年5月21日,被告王博撤回鉴定申请,经本院告知其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后,被告王博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王博虽否认与原告刘振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经本院释明后,被告王博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对原告刘振德提供欠据,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王博应给付原告刘振德借款457000.00元。由于欠据上没有约定利息,对原告刘振德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人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振德借款人民币457000.00元。案件受理费8155.00元,返还原告4077.50元,另4077.50元及邮寄费72.00元,合计4149.50元,由被告王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