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学峰与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峰,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尚义县红土梁镇矿山新村行政村4组140号。被执行人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尚义县七甲乡北营子村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国山,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李学峰申请执行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协助申请人李学峰办理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手续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尚义县承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7002010127120092110)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学峰所有的尚义县峰恒砖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534898-1)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