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梅执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唐培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唐培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刑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催建国,经理。被执行人唐培凯,男,1979年2月27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培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梅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项宇辉执行,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3)梅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