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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杜冬平与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平,吕晓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杜冬平。被告:吕晓晓。原告杜冬平与被告吕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3年10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晓晓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杜冬平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16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杜冬平人民币现金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吕晓晓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晓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冬平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被告吕晓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